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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规则附件1:沈阳市律师行业收费标准
时间:2017-02-07 浏览次数:

(2015年8月24日经沈阳市律师协会 
  第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业收费标准。 
第二条 凡在辽宁省登记设立在沈阳市范围的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用,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除本标准规定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和行业指导价最低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参照本标准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但律师服务收费中国家发改委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标准最低标准收取律师费的,由沈阳市律师协会及其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查处。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标准,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本所的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并将本所收费标准报沈阳市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提供法律服务预计耗费的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委托的承办律师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 
  (四)律师的社会信誉、职称级别和工作水平 
  (五)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六)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七)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八)案件标的价值的大小; 
  (九)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 
第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和协商收费等方式。 
第九条 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代办、见证、项目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第十一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争议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按标的数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等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各种类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以与委托人协商的方式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的,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计时工作清单。 
第十三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他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条件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目标或效果,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支付时间。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刑事诉讼案件,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除外; 
  (二)行政诉讼案件; 
  (三)婚姻、继承案件;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五)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十五条 协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与委托人就各类法律事务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因律师过错或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凡承办有关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向受援助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减免律师服务费实施吸引委托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实行价格联盟的垄断行为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活动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名录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 
  会见被侦查机关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按照本标准侦查阶段规定的50%执行。 
  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8000元/件; 
  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指刑事部分)基准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8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8000元/件; 
  (3)审判(一审)阶段8000元/件,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4、代理重大、复杂、疑难刑事诉讼案件或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10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委托人与律师协商一致,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下浮至50%。 
  (二)担任公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基准收费标准为500元/件,上浮或者下浮不超过50%。 
  (三)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1、涉及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的7%,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收取; 
  2、涉及争议标的在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的6%; 
  3、涉及争议标的在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的4%; 
  4、涉及争议标的在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的3%; 
  5、涉及争议标的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不超过争议标的的2%; 
  6、涉及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5%,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采取行业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名录,律师事务所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可以参照下列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20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1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8%;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 00万元)为6%;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6)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5%。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收费标准,民事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部分参照代理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律师费按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律师费可以适当酌减。 
  (五)法律咨询 
  1、每小时100—50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2、代书法律事务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8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财产标的额0.7%收费,最低收费200元。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的案件可以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二倍且不低于20,000元收取律师费。 
  (六)非诉讼业务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标准,可以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并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0%收费;按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2000元/小时。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建议书、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律师意见书的,参照代理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按财产标的的2.5%收费,但最低不低于4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 
  (1)按合同标的收费,但每件(次)不低于4000元 。 
  (2)合同标的比例收取律师费(累加收费): 
  10万元以下4000元; 
  10万—50万元为;3%; 
  50万—100万元为;2.7%; 
  100万—500万元为;2.4%; 
  500万—1000万元;2.1%; 
  1000万—5000万元;0.9%; 
  5000万元—1亿元;0.5%; 
  1亿元以上;0.2%; 
  3、公司改制 
  按所涉及的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律师费(累加收费): 
  100万元以下;100,000元; 
  100万元—500万元;5%; 
  500万元—1000万元;3%; 
  1000万元—5000万元;2%; 
  5000万元—1亿元;0.9%; 
  1亿元以上;0.2%; 
  4、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 
  5、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1.5%收取律师费。 
  (七)行业指导价名录下的服务项目,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增加收费,一般应在收费标准规定的5倍以内进行协商。 
  (一)下列刑事案件一般可确认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被告人被指控触犯2个及2个以上罪名; 
  2、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3、集团性犯罪; 
  4、犯罪次数三次以上; 
  5、数额较大; 
  6、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下列民商事、行政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沈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本标准部分速算方法 
  1、第二十三条(三)速算方法(含本数) 


  不足42900元 

收取3000元 

10万元以下 

标的额×7% 

50万元以下 

标的额×6%+1000元 

100万元以下 

标的额×4%+11000元 

500万元以下 

标的额×3%+21000元 

1000万元以下 

标的额×2%+71000元 

1000万元以上 

标的额×0.5%+201200元 

    2、第二十四条(一)2速算方法(含本数) 


  不足50000元 

收取5000元 

10万元以下 

标的额×10% 

50万元以下 

标的额×8%+2000元 

100万元以下 

标的额×6%+12000元 

500万元以下 

标的额×5%+22000元 

1000万元以下 

标的额×3%+122000元 

1000万元以上 

标的额×1.5%+272000元 

     3、第二十四条(六)2(2)速算方法(含本数) 


  10万元以下 

4000元 

50万元以下 

标的额×3%+4000元 

100万元以下 

标的额×2.7%+5200元 

500万元以下 

标的额×2.4%+7900元 

1000万元以下 

标的额×2.1%+22600元 

5000万元以下 

标的额×0.9%+158000元 

1亿元以下 

标的额×0.5%+360000元 

1亿元以上 

标的额×0.2%+650700元 

    4、 第二十四条(六)3速算方法(含本数) 


  100万元以下 

100000元 

500万元以下 

标的额×5%+100000元 

1000万元以下 

标的额×3%+180000元 

5000万元以下 

标的额×2%+270000元 

1亿元以下 

标的额×0.9%+809000元 

1亿元以上 

标的额×0.2%+14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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