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访问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服务动态服务动态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指南(辽宁版)
时间:2020-02-07 浏览次数:

编者案: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指南(辽宁版)》是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医药卫生与健康产业法律事务服务中心(辽发会专业委员会),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专注《劳动法》领域的律师团队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政府相关《通知》文件编撰而成的企业实用复工手册。《指南》对上班族目前普遍关心的一些词语和解决办法做了释义,非常实用。《指南》填补了辽宁地区疫情非常时期防控工作中的一项空白,对辽宁地区企业的复工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希望辽发会会员将《指南》作为本企业复工的重要参考。


                                           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

                                                                                                                                            2020.02.06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指南

(辽宁版)


目    


前言 .............................................................. 2

一、疫情应对的相关大事记 ..................... 3

二、人员返岗用工的疫情防护 ................  4

三、企业用工调整 ...................................... 4

四、延迟复工和延长春节假期性质 ........  4

五、劳动报酬发放  .................................  5


1131-2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可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5

2.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保障性企业的职工提供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5

3.23日至29日延迟复工期间保障性企业的员工提供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6

4.非保障性企业23日至29日延迟复工期间的如何发放工资? ................................................ 6

523日至27日延迟复工期间可否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或换休? .................................6

6、延长休假是否强制?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如期或提前复工? .........7

7、哪些企业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 ......................................................................... 8

8、企业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9

9、企业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10

1023日至29日可否安排在家办公,如果安排的话,工资如何发放?....... 10

11、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 10

12、企业已通知210日复工,但要求返沈后需隔离的,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11

1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12

14、劳务派遣员工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的,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 12

15、因抗击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派遣员工,此期间工资是否由用工单位承担? .................................... 12

16、何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12

17、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13

18、因疫情停工停产超过一个计算周期的,企业如何计发工资?...................................................................... 13

19、疫情的发展方向不明确,企业应当如何安排生产经营?............................................................................... 13

20、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的是否支付工资?如何支付工资? ................ 14

21、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有传染病的员工返回工作吗?........... 14

22、企业怀疑职工有传染病的,如何处理?.........................14

23、已经向员工发了入职邀请,并明确入职时间,现因疫情未报到。企业通知不予录用有何风险? ................................. 14

24、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的,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5


前    


     2020年春节期间因突如其来的疫情,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随着疫情抗战的严峻,社会各级全力以赴抗击新型冠状肺炎。随着国家公布延长春节假期、各地又陆续公布延迟复工通知,注定我们春节后的工作与往常有所不同。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专注劳动法领域的马洪生律师团队,现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通知文件汇总本文内容,供辽宁地区用人单位参考。

(必须说明:我们给出的建议仅是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社会背景、用工背景等因素对通知的一种解读,并不完全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仅供用人单位参考。)

  一、疫情应对的相关大事记

  以时间为轴,我们梳理一下涉及辽宁地区在用工管理方面相关大事记:

      120201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20201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32020125日,辽宁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42020125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520201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62020131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延迟复工,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924

     7202022日,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第3号),凡是外省返沈人员,自到达沈阳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

     8202023日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第4号):沈阳市关于停止举办各类人员集聚型活动的严禁聚集跳广场舞、打牌、打麻将!

  二、人员返岗用工的疫情防护

  用人单位做好人员情况了解和筛查,针对从外地返回的人员,安排2周隔离时间。并建议做好每天测量体温检测并按时向单位汇报。

  三、企业用工调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在家上班,实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四、延迟复工和延长春节假期性质

  延迟复工通知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的区别

  答:延迟企业复工是停产停工紧急措施,延长假期通知是假。且该延长至202022日的三天假期不是法定假,属于休息日性质。

201411日公布实施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所规定的。从颁布和制定主体为国务院,国务院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是全民享受的休假。但办法中也明确了全年法定假为11天,是不包括延长假期的。且该《延长假期通知》第三条中明确“安排补休,未休假的工资报酬按照有关政策落实。”只有休息日上班才有补休的规定。

延迟企业复工:是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所采取的停产停工紧急措施,并非“假期”性质。

  五、劳动报酬发放

  基于不少用人单位咨询延迟复工后与用工管理相关工资发放问题,我们汇总相关政策以及大家常见的问题给出参考建议。

    1131-2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可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答: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属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一种应急措施,企业和员工均应遵照执行,对企业和员工而言,都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而带薪年休假通常是在工作日进行安排,而且是员工的一项权利,故此期间不宜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2、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保障性企业的职工提供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延长假期期间:131日、21日、22日,企业不能安排补休的,双倍工资。

   323日至29日延迟复工期间保障性企业的员工提供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23日至27日,此期间保障性企业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属于其正常工作日按照双方约定足额支付工资。

    28日至29日属于休息日,保障性企业员工提供劳动的,企业按照休息日加班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4、非保障性企业23日至29日延迟复工期间的如何发放工资?

 答:23日至29日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传染病(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停产,不属于劳动法项下的法定节假日抑或休息日,应按照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鉴于春节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限合计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个月),若员工此期间正常休息,企业应正常支付23日至27日的工资,而28日、9日属于休息日,无需计薪。

    523日至27日延迟复工期间可否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或换休?

 答:省人社厅解答:“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由此可见,延迟复工期间可以用于安排带薪年休假或换休等,但前提是应与员工协商,征得员工同意。这里可能会产生一个障碍性的问题,既然延迟复工期间员工不上班,企业也需正常支付工资,员工很难会同意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假期,因为这样实际上挤占了员工的年假待遇。但另一方面,我们认为企业做年休假安排还是有一定主动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特殊时期综合考虑。所以企业要想利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带薪年休假或换休,有如下几点建议:

  (1)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向员工说明企业面临的困难,希望员工能与企业共克时艰,以期获得员工的理解;

  (2)为减少协商阻力,可以考虑只占用延迟复工期间的一部分(比如2.5天)安排带薪年休假或换休,其余部分按照正常休息、正常支付工资处理;

  (3)保留员工同意安排带薪年休假或换休的相关证据。

     6、延长休假是否强制?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如期或提前复工?

 答:不能。延迟复工的文件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49条第4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以及《传染病防治法》4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延迟复工的文件属于在疫情特殊时期的各地政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相关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地用人单位应该执行,不得在延迟复工期内随意组织提前复工。

    7、哪些企业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

 答:保障性企业

1)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

2)疫情防控所需的行业: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等;

3)群众生活所必需的行业: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

4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8、企业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同时《刑法》330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非保障性企业提前复工将面临行政处罚、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9、企业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答:若企业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届时企业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023日至29日可否安排在家办公,如果安排的话,工资如何发放?

 答:依法支付工资。建议:根据在家工作量与往常常规工作量的比例协商。

 地方政府规定延迟复工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人员聚集,防控疫情,在不违反政府强制延迟复工初衷的情况下,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从省人社厅解答中“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的内容可以看出,企业在23日至27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只需正常支付工资即可,不存在加班工资的问题;28日、9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需按照200%的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11、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一,不得解除;二劳动合同在该期间到期的,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人社部《通知》及省人社厅解答均有该内容)

     12、企业已通知210日复工,但要求返沈后需隔离的,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124日的通知中也对此作了明确。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所属企业应当支付该期间(支付标准为: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隔离和强制措施期间)的工作报酬;停工停产的企业第一个支付周期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省人社厅解答: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停工停产的第一个支付周期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辽宁人社厅的解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4、劳务派遣员工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的,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答:不能。

 辽宁省人社厅的解答:即便派遣员工处于因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15、因抗击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派遣员工,此期间工资是否由用工单位承担?

 答: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

 辽宁省人社厅的解答: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等参照用工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关待遇执行。

    16、何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答:派遣员工不属于患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病人、隔离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情形。而是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或其他法定退回情形,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不受疫情期间影响。

    17、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应当支付。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先自行隔离14天。在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或者调休方式。依法支付工资。

如果非政府部门等官方通知,或已过当地政府部门所要求的隔离期间,员工提出再自行隔离一段时间的。我们认为在以协商为主的前提下,企业有自主决定权。

    18、因疫情停工停产超过一个计算周期的,企业如何计发工资?

 答:人社部办公厅《通知》及省人社厅解答: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人社部办公厅《通知》: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辽宁省生活费的标准各区市县有区别,以最低工资的70%为参考。

    19、疫情的发展方向不明确,企业应当如何安排生产经营?

 答:鉴于目前辽宁省政府已作出不得早于2924时复工的通知,对于是否会再次延长复工依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企业的生产经营遇到很大的挑战。为此,企业可以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实现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岗调休的目标。对此,北京市人社部门已经发出了这样的倡议。

   20、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的是否支付工资?如何支付工资?

 答:员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未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加班调休、用人单位的其他福利假期。

无医疗诊断证明,无假期抵扣的,可以申请事假。事假期间是否支付工资,从管理背景及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企业可以基于员工人性化的关怀,给予一定的带薪事假。具体可由企业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员工实际情况决定。企业对员工事假有自主权。

   21、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有传染病的员工返回工作吗?

 答:不能。若员工经确诊治愈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其返岗工作。

   22、企业怀疑职工有传染病的,如何处理?

 答:应立即联系当地疾病防御控制中心及相关部门。

   23、已经向员工发了入职邀请,并明确入职时间,现因疫情未报到。企业通知不予录用有何风险?

 答:企业有赔偿的风险。建议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入职时间,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予以取消录用。

   24、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的,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除人社部办公厅《通知》及省人社厅的解答的按停工停产期间相关的第一个支付周期及超出一个支付周期的规定处理外,还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服务动态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理事会  |  法律声明  |  意见反馈
  主办单位: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
电话:024-86221919 024-86235959 024-86237979 024-86830055 传真:024-86235959
备案号:辽ICP备16003025号-1 网络制作:恒昊互联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