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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本会简称:辽发会),英文名缩写LAPSMED。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各行各业、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内外社会团体等百余家战略合作单位和国际精英人才共同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一切从会员的利益出发,一切为了会员的利益。

第四条本会业务接受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9-1号501、505室。邮政编码为:11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能够及时将国家大政方针及时传递给会员企业;能够将企业内心发出的呼声积极向各级党政机关反映,为党和政府解决社会热点、企业痛点问题提供决策参考。能够高效利用本会的宣传媒体为本会和会员企业及时报道新动向,推荐新产品,展现新形象。

(二)本会从全民大健康理念出发,以人类生活健康和社会需求为使命,提升会员企业责任感与食品安全质量观念,守住百姓食品病从口入关,不断打造百姓生活安全的全国优质品牌产品;践行党和政府的养老政策,秉承公益,力求奉献,不断推动辽宁养老产业和产业医疗扶贫事业的不断发展。以最小的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健康保障,从而提高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

(三)本会能够帮助企业有效解决金融事务问题。利用自身优势和金融咨询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项目投资、融资租赁、贷款担保、挂牌上市等金融事务方面的系统服务;帮助企业提供解、减债务渠道,帮助企业更好的清理债务,实现正常运营。

(四)本会能够利用保险经纪专业优势,直接担任保险经纪人或风险管理及保险顾问,代表企业处理所有风险管理及保险相关事宜。如:提供风险查勘、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办理保险、安排分保、协助索赔等一系列保险经纪服务。为企业以合理的风险成本通过合理方式获得所需的保障;为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和风险抵抗能力,稳定生产获得保障。本会还能够利用与海外社会团体、企业广泛交流的优势,带领国内企业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为企业在“一带一路”旗帜的指引下“走出去”做境外投资、投技术、出口产品、组建公司、建设开发区提供保障服务。

(五)本会与二十余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作,组成了维权专家团队。能够为会员企业免费法律咨询,代写、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控告、仲裁及诉讼,推荐代理人、辩护人;检查会计账目,提出查帐报告书;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制度执行;为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咨询,提供建议、意见;代办申报所得税、申请专利权、企业成立及变更的登记、债权债务的清理、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完全具备担任企业法律、会计顾问,草拟、审查合同,防控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知识产权一条龙专业服务;进行股权结构设计,商标资产上市,提升企业的价值和知名度,从而拓展产品市场占有率。

(六)本会与二十余家国内知名大学和教育机构有着广泛的合作和密切的联系。学习教育机构师资力量雄厚,是名副其实的为企业把脉诊断、对症解病的行家里手。根据企业需要,能够选派专家与知名企业家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难题,策划整治方案,谋划企业发展搭建优势互补的商企管理平台。使企业达到平台化、系统化、竞争化、商业化、标准化、电商化。在信息化产业、智能化工程技术上为企业量身定制高效的生产系统,利用桌面虚拟化技术解决方案,解决企业操作系统、应用软件、集中存储、病毒防护等各项功能的标准化管理,提高员工对非工作内容的管控能力。企业员工可以参加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财务分析、财务审计、可行研究、企业管理、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并达到领取专业技能资格证书水平。

(七)本会顺应产业变革新趋势和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需求,秉持“产业下的平台,平台中的产业”的运营模式,以产业理念依据区域经济需求建设不同类型的双创基地、总部经济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能在运管模式成型后进行复制,创建国家级双创推广示范基地。通过高端优势服务打造好互联网+工业4.0时代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服务平台,并能经营好加速器自身的产业项目。能够提供完整的一站式机器人自动化解决方案,定制开发专用领域的机器人产品;满足实习、实训教学、应用教学、研发设计目标,同时对企业定向培养售后专业生产线的操作、维护维修、设计研发、机器人应用人员。本会能够根据行业龙头企业需要帮助其制定、修订国家质量和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八)本会能够从“节能、环保、绿色”的理念出发,利用远程互联网大数据集控中心,为城镇用户,为边远地区、农牧地区散居用户提供供暖服务。把保温系统、电力系统和碳纤维发热、低温石墨烯封装电热膜系统科学的结合在一起。本着“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用户可承受的操作原则,采用PPP、BOT等形式,实行合同能源管理,从研发、生产、设计、施工、管理、维护一条龙综合运行服务于各类企业及家庭。为百姓拥有“高效、节能、低碳、环保”健康的生活环境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会员部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允许本会会员兼任其它社会组织的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其他副会长或秘书长签署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机关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可将政府资助、捐赠作为经费来源。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召开的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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